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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0年5月26日与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根据拆迁法第50条规定同意给已方六个月内调串旧房一处】。
本人2000年12月19日起诉,请求被告按协议书给原告调串旧房一处。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给原告调串旧房一处】。
本人和其他四户合理的得到房屋。一直居。诤窘谌鲈虏蛔。因没有采暖,生活用水冻坏, 2017年末看到外墙贴【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长二拆违字【2017】第0247号】】。在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我们交流沟通的情况下,2018年1月12日突然被强拆,现场被管制。不能靠近,屋内的生活必须品不知去向,后来找到二道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态度强硬,本人一家四口这是唯一的住房。
孙喜春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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