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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取:蛏。2020年3月18日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并解除取:蛏。
2021年5月至外省出差,晚上住酒店有民警敲门,并询问:“你应该知道我们找你什么事”,我???????。后登记拍照。
2021年6月至案发地询问当事民警,其称:因为有案底,公安机关永久性将你列为“嫌疑人”。
请问:当事民警所说的“案底”是否会对将来我儿子上学、当兵等有影响?在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后,是否还是将个人犯罪信息永久性列为”嫌疑人“?
吴治江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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