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司法确认
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相对简单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委派给特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
网友咨询:
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解答: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讼程序。调解已当场履行的案件,无需进行司法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ㄒ唬┤嗣穹ㄔ貉氲鹘庾橹瓜刃械鹘獾,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ǘ)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律师补充: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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