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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笔氯说男彰蛘呙、地址;
。ǘ)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ㄈ┣恐浦葱械姆绞胶褪奔洌
。ㄋ模┥昵胄姓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ㄎ澹┬姓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ㄒ唬┑笔氯寺男行姓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ǘ)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ㄈ┲葱锌赡茉斐赡岩悦植沟乃鹗,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ㄋ模┬姓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男幸逦竦钠谙蓿
。ǘ)履行义务的方式;
。ㄈ┥婕敖鹎兜,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ㄋ模┑笔氯艘婪ㄏ碛械某率鋈ê蜕瓯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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