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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支付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极为便捷的资金往来方式。亲朋好友之间,微信红包与转账频繁发生。
网友咨询: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需要还?
律师解答: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性质归根结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微信红包从本质上自带 “赠与” 属性。根据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红包通常被视为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寓意着祝:秃迷。在微信红包的设置中,红包是有上限的,一次只能200块。从我国国情、民俗习惯以及民众普遍的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收支水平考量,无偿赠与 200 元及以下的红包,也是大众普遍能够接受的。
微信转账仅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身并不具备 “赠与” 含义。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那么主张赠与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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