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通常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实现。此时,追加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网友咨询:
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此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追加时,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股东出资证明、抽逃出资的转账记录、公司注销文件等。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律师补充: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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