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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运动会总是成为学生们最期待的活动之一,赛场上,同学们奋力奔跑、跳跃,尽情挥洒青春的汗水。然而,运动会中潜藏的运动风险也不容忽视。
网友咨询:
学生在校运会中摔倒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学生在校运会中摔倒受伤,学校是否担责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校运会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参与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若学校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赛前对比赛场地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赛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比赛过程中配备专业医护人员的,学生因自身身体原因(如突发疾病、体力不支)或在正常竞技中因意外摔倒受伤,学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学校未对跑道进行检查,致使学生因跑道凹陷、杂物绊倒受伤;或者在学生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等。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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