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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热季是“供热管道漏水”纠纷的高发期,尤其在北方地区,因管道老化、维护不当等问题导致的房屋受损案件频发。
网友咨询:
供热管道漏水致房屋受损,责任谁来担?
律师解答:
公共供热管道(入户阀门前,如楼道立管、小区主管网)漏水,责任主体为“供热公司”或 “物业公司”。因供热公司负有“定期检修、试压、排查隐患”的法定义务,若供热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或小区规约明确“公共供热管道由供热公司维护”则供热公司需承担责任。若约定“公共管道由物业公司维护”,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漏水需担责,业主可直接找物业索赔。
业主自用管道(入户阀门后,如室内暖气片连接管)漏水,责任主体为“业主本人”。业主对自用管道负有“日常检查、维护、更换”的义务,若因管道老化未及时更换、私自改装管道(如更改暖气片位置导致接口漏水)、未配合供热公司试压导致漏水,均由业主自行承担损失。但若自用管道仍在“保修期内”,因管道质量问题漏水,责任主体为“开发商”,业主可找开发商赔偿。
若漏水是因他人侵权(如装修公司施工时打穿供热管道、楼上业主私自改动公共管道),则由侵权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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