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征地拆迁中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能直接去起诉吗?
征地拆迁中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质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特定征收片区内不特定的多数被征收主体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从法理层面来看,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对单个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真正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产生直接拘束力的,是后续依据该方案作出的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补偿标准争议设置了前置救济程序,明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核心内容不满,需要先经过协调、裁决程序,不能直接越过前置程序起诉。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被征收人已经针对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在诉讼中一并请求法院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但这种审查不属于直接起诉方案本身的独立诉讼,法院也不会单独针对方案效力作出裁判。
首先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异议期内,被征收主体可以直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听证申请权利等内容。如果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次,如果已经过了公告期,方案已经报批实施,被征收人对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不满的,应当先向拟定方案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适配性等内容充分协商。如果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我国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裁决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如果被征收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就裁决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当行政机关依据该补偿安置方案对特定被征收人作出具体的补偿安置决定、要求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实施征收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上述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是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首先是拟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能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其他行政主体无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方案的基础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方案内容需要涵盖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核心要素。其次是公告程序合法,拟定好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载体应当是被征收人能够普遍知悉的公开渠道,不能仅在村委会内部张贴或者仅通知少数村干部,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内容必须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期限、渠道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三是意见听取程序到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逐一记录、整理,对于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整方案内容;如果有过半数被征地集体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组织成员对方案合法性提出异议,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村集体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组织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完整记录听证过程,根据听证意见修改方案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情况。最后是报批程序合规,修改完善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批时应当一并附送意见收集情况、听证记录、方案调整说明等相关材料。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后续征收补偿工作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附带审查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不予受理相关审查申请。首先,附带审查的前提是存在已经被法院依法受理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必须有针对行政机关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常见的包括针对补偿安置决定的诉讼、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撤销或履行诉讼、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等,不能脱离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审查申请。其次,被申请审查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的补偿决定、协议等行为时,明确援引了该补偿安置方案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者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与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关联,就不符合附带审查的前提条件。第三,附带审查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情况下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审查申请,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开庭前提交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新增附带审查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后,主要从制定主体是否适格、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三个层面判断其合法性,如果经审查认为方案不合法,不会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补偿安置方案的判决,但是会在裁判说理部分明确阐明该方案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同时可以向方案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方案的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调整补偿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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