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城中村改造采用房票安置,房票兑付不能时被征收人能否回转主张货币补偿?
城中村改造中采用房票安置出现兑付不能情形时,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回转主张货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票安置是近年来各地在征收安置中探索的市场化安置模式,本质是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以票据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在限定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抵扣购房款,或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兑付现金,属于货币补偿的衍生履行方式,并未替代法定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类补偿方式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被征收人均享有法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房票安置属于被征收人在法定补偿方式之外,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选择的变通履行路径,其适用前提是房票对应的权益能够足额、按时实现。从行政协议的履行规则来看,房票安置协议本质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行政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征收部门未能按照约定保障房票兑付,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解除协议中关于房票安置的约定,回归法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对应金额的货币补偿款。即便部分地方的房票管理政策未明确约定回转条款,也不能以此限制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因为上位法已经明确了征收部门的法定补偿义务,不得通过地方政策或者协议约定免除。关于房票安置的法定性质认定,[自助文章]中也整理了各地法院的典型裁判观点可供参考。
房票安置协议未约定回转条款的,不影响被征收人主张货币补偿的法定权利。首先,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既要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要遵守民事法律规范的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履行规则,协议约定仅在不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协议内容排除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免除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条款依法无效。其次,征收部门负有的安置补偿职责属于法定职责,不因协议约定而免除,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前提是征收部门能够按照约定保障房票的可兑付性,这一隐含义务即便没有写入协议,也属于双方订立协议时的默认合意,属于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房票兑付不能时的回转规则,属于征收安置领域的常见交易习惯,也符合法定补偿义务的基本要求。即便协议完全没有提及回转事项,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征收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目的为由,解除房票安置的相关约定,要求征收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款。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相关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以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票兑付逾期产生的利息损失,被征收人有权一并向征收部门主张。首先,征收部门逾期兑付房票的行为本质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义务或者履行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票对应的金额本质是征收部门应当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逾期兑付相当于征收部门无偿占用了被征收人的资金,给被征收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征收部门在订立房票安置协议时已经明确知晓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利息的计算标准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起算点为房票安置协议约定的兑付期限届满次日,若协议未约定明确的兑付期限,则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兑付申请、被明确拒绝之日起算。若地方房票管理政策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兑付的利息标准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该标准不低于同期LPR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适用该地方标准主张权利,若地方标准低于同期LPR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照LPR计算损失,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利息损失属于法定的违约赔偿范畴,即便房票安置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兑付的违约责任,被征收人也有权依法主张。
房票未兑付前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依法有权拒绝。首先,“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领域的法定基本原则,所有征收安置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一强制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必须先落实补偿费用,再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严禁未补偿先搬迁的违法行为。其次,房票作为货币补偿的衍生履行方式,其补偿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征收部门的兑付能力,若房票尚未兑付、且征收部门不能提供足额的兑付担保,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尚未实际落实,不符合“先补偿”的法定要求,被征收人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征收部门的搬迁要求。 即便房票安置协议中约定了“先搬迁后兑付”的条款,该条款也因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以房票已经出具、视为补偿已经落实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房票仅为补偿权益的载体,而非补偿权益本身,只有当房票对应的价款能够实际兑付、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时,才视为征收部门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若征收部门在未落实补偿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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