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事故伤者自行转院治疗,扩大费用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保险公司一概拒赔,仅对确属无合理依据的扩大治疗费用免除赔偿责任。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也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的约定予以赔偿。 从法理层面来看,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作为患者,依法享有医疗自主选择权,转院治疗的行为本身只要是基于伤情治疗的合理需求,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仅以“自行转院未告知”为由否定治疗费用的合法性。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前提,是能够举证证明伤者的转院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转院后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无关、明显超出正常治疗的必要限度。比如伤者已经在原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又自行转院进行无关的理疗、美容项目产生的费用,就属于扩大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如果是因为原医疗机构不具备对应伤情的诊疗条件,伤者自行转往上级医院进行必要手术产生的费用,即便金额远高于原医院的收费标准,也属于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费用存在不合理性,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赔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未规定交通事故伤者转院必须取得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的同意,仅要求治疗费用需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与关联性。首先从医疗自主权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享有选择医疗机构、决定诊疗方案的权利,该项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限制,肇事方、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仅享有对治疗费用合理性的异议权,并不享有审批伤者转院的法定权利。 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会在理赔告知中列明“伤者转院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不予理赔”的条款,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即便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能对抗伤者的合理转院需求,只要伤者能够提供转院后的完整诊疗记录、费用凭证,证明转院后的治疗与交通事故伤情相关且具备合理性,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未取得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转院后的费用属于扩大损失,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且由主张属于扩大损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个要件是转院行为本身不具备合理性,比如原医疗机构已经出具明确的出院医嘱、或者明确说明现有诊疗条件足以满足伤者的治疗需求,伤者无正当理由多次转院,或者转院后的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与伤者的交通事故伤情完全无关,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伤者,无正当理由转往皮肤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第二个要件是费用对应的治疗项目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伤者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既往慢性疾。汉蟛挠糜诳刂萍韧、且与本次伤情治疗无关的费用,就不属于赔偿范围;如果是为了开展交通事故伤情的手术必须控制血糖,对应的降糖费用则属于合理损失。第三个要件是费用明显超出正常的临床治疗必要限度,比如普通闭合性骨折的伤者,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全身CT、核磁等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在有可替代的国产耗材的情况下,无合理医嘱支撑主动选择价格数倍的进口耗材产生的溢价部分,就属于扩大损失。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相关费用属于扩大损失的,需要提交对应证据予以证明,比如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合理性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出具的过度治疗说明等,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就直接扣除相关费用。
伤者自行转院时提前留存相关材料,能够有效降低后续的理赔举证难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转院前尽量留存原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原医院因诊疗水平不足、无法开展对应治疗出具的转院介绍信或者医嘱建议,即便原医院没有明确出具转院建议,也要完整留存原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检查报告,证明转院时的伤情确实需要更高水平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恶意转院的情形。其次,转院后要留存全套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各类检查报告、医疗费正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所有材料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现所有治疗项目均是针对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情开展,如果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与既往病相关的药物或者治疗手段,要主动要求医生在医嘱中明确说明该治疗是为了辅助本次伤情的治疗,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无关费用。另外,对于转院后产生的高额特殊治疗项目,比如进口手术耗材、长期康复治疗、特殊检查项目等,要留存医生出具的必要性说明,证明该项目是临床治疗的必需选择,而非伤者主动要求的过度医疗。最后,转院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也要留存对应的正规票据,明确标注时间、同行人数,对应转院的时间节点,后续可以作为合理损失一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伤者主张转院后的费用赔偿,需要对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留存上述材料能够帮助伤者快速完成举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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