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夜间骑车摔入坑中谁担责
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夜间骑车人摔入坑中的,通常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或全部侵权责任,若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监管义务、骑车人自身存在过错的,也需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理基础在于施工活动直接改变了公共道路的正常通行条件,施工方作为风险的开启者、控制者,具备最优的风险防控能力,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无需受害人证明施工方存在过错,仅需证明自身损害发生在施工区域、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施工方无法举证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道路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核,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定期巡查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也需要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骑车人存在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行驶过程中分心看手机等过错行为,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会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施工方的责任比例。通常情况下,若施工方确实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采取围挡等安全措施,且骑车人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施工方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不能直接以警示标志被第三方破坏为由免除责任,仍需结合自身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判断责任承担比例。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施工方对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负有持续性的管理、维护义务,并非设置完警示标志就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需要定期巡查确保警示标志完好、醒目,能够起到足够的提示作用,尤其是夜间施工的场景,还需要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夜间警示灯等特殊防护设施,且需安排专人定期巡检。 法理层面,公共道路施工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动态的、全过程的义务,施工方作为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施工期间所有可能影响通行安全的因素负责,第三方破坏警示标志本身就属于施工方应当预见、且能够通过定期巡查避免的风险,因此不能直接将责任转嫁到不确定的第三方身上,让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如果施工方能够举证证明自身已经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的频次、标准开展巡查,警示标志是在损害发生前极短时间内被破坏,客观上不具备及时修复可能性的,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如果后续能够找到破坏警示标志的第三方,施工方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破坏行为的第三方进行追偿。如果施工方无法举证自身尽到了巡查维护义务,即便确实存在第三方破坏的情形,也需要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紧急避险范畴,相关损害原则上由引发险情的施工方承担责任,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次场景中,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道路存在通行障碍,是引发险情的直接责任人,骑车人为了避免自身摔入坑中受到更大损害,采取避让措施撞到行人,只要避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普通人面临同类险情时的正常反应,骑车人无需承担责任,行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骑车人自身的损失,都可以向施工方主张赔偿。如果骑车人避让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比如在具备刹车减速条件的情况下仍猛打方向盘冲撞人群,或者原本仅需轻微避让就可以规避风险却采取了过激措施导致损害扩大,骑车人需要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骑车人本身存在超速行驶、分心驾驶等过错,导致自身无法及时发现道路异常才被迫紧急避险的,也需要按照自身过错比例分担部分损失,行人既可以向骑车人主张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施工方主张赔偿,骑车人承担超出自身责任比例的部分后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此类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受害人需要留存三类核心证据完成举证。第一类是事故事实证据,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交警部门出具的出警记录、事故认定书,同时拍摄现场全景照片、视频,清晰记录施工区域的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状态、坑洼的形态以及自身受伤、车辆损坏的现场情况,尽可能留存周边的公共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和证言,证明损害确实发生在施工区域、施工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未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后续施工方补设警示标志后极易出现事实认定难的问题。第二类是责任主体证据,拍摄施工现场的公示牌照片,明确施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施工工期,也可以向路政部门、政务公开平台申请查询案涉路段的施工发包信息、施工单位资质信息,准确锁定赔偿责任主体,避免出现施工方与发包方互相推诿的情况。第三类是损失凭证证据,留存所有医疗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若存在误工损失的需要留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收入流水、个税缴纳记录,车辆损坏的留存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构成伤残的还需要留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所有证据需要保留原件,提交起诉材料时可以提交复印件,开庭时携带原件供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核验,若部分证据受害人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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