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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未遂犯与中止犯在量刑减让幅度上有何区别?

2026年09月15日 法妞问答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未遂犯与中止犯的量刑减让幅度存在法定的显著差异,核心区别体现在减让的强制性、减让比例区间两个层面。首先是法定规则层面,对于未遂犯,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可选择的从宽情节,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从宽,极端情况下例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未遂但造成严重附带损害的,甚至可以不予从宽;而中止犯的从宽属于强制性规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只要认定为中止,就必须适用对应的从宽规则,法官没有不予从宽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次是具体减让比例层面,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未遂犯的减让幅度通常根据未遂阶段调整:尚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一般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一般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是犯罪较轻的未遂犯,减让幅度可以放宽到50%以下。而中止犯的减让幅度远高于未遂犯:没有造成任何刑法意义上损害的,直接免除全部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直接免除处罚。二者出现差异的法理基础在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π缘乃仄兰:未遂犯的犯罪停顿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主观上并未放弃犯罪意图,人身危险性并未主动消减,只是因为外力介入才未达成既遂,社会:π运涞陀诩人斓源τ诮细咚剑欢兄狗傅姆缸锿6偈切形酥鞫≡竦慕峁,体现了行为人对法益的主动尊重,人身危险性大幅降低,且主动止损的行为也减少了实际的社会:,刑法设置更高的减让幅度本质是对行为人主动回归合法秩序的正向激励,符合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

已经实施终了的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量刑减让幅度会有差异吗?

二者的量刑减让幅度存在明确的法定差异,核心判断标准是犯罪行为的推进程度与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我国刑法理论将未遂犯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前者指行为人已经将其所认为的完成犯罪所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成既遂,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饮用水中投毒后离开,被害人被他人发现送医抢救后未死亡,即属于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未遂;后者指行为人尚未完成其认为完成犯罪所需的全部行为,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顿,例如行为人举刀准备捅刺被害人时被路过的群众制服,即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实行终了的未遂,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幅度通常不超过20%,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幅度通常不超过30%,对于因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等特殊情形的未遂,减让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但整体仍低于同类型的中止犯。二者减让幅度差异的法理依据在于社会:π缘牟煌:实行终了的未遂已经完成了全部犯罪行为,距离既遂结果仅一步之遥,法益已经面临高度紧迫的现实危险,部分案件中甚至已经造成了一定的附带损害,其社会:π悦飨愿哂谏形赐瓿扇啃形奈词敌兄樟说奈此,因此对应的从宽幅度更窄。若两类未遂均存在其他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对应区间内进行调整,但不得跨区间适用减让规则。

中止犯中“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会直接影响量刑减让幅度吗?

中止犯中的“损害”特指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的、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峁,而非所有轻微的违法后果,该认定结论直接决定了中止犯的量刑减让幅度是适用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及相关司法政策,“造成损害”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损害结果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峁,例如故意杀人案件中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结果,盗窃案件中造成被害人家属门锁损毁的财产损失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等,如果仅造成轻微的违法后果,例如扇被害人耳光未构成轻微伤、撬锁过程中仅造成门锁轻微变形损失不足百元等,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二是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若是由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介入行为等其他因素造成的结果,不能认定为中止犯的“造成损害”;三是损害结果不能是犯罪既遂对应的结果,若已经达成既遂结果,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自然也不存在“造成损害”的适用空间。根据《刑法》第24条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认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就必须免除全部处罚;若认定造成损害,则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通常减让幅度不低于基准刑的50%,远高于未遂犯的从宽幅度。该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罚当其罪原则:若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但仍造成了值得刑法评价的:峁,完全免除处罚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区分损害结果设置不同的减让规则,既能够实现对行为人主动中止行为的正向激励,也能够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作出适当的否定性评价,平衡刑法的引导功能与惩戒功能。

同一犯罪中同时存在未遂和中止的关联情节时,量刑减让幅度应当如何适用?

同一犯罪中不会同时存在未遂和中止两种终局性停止形态,量刑时应当首先确定唯一的停止形态,再适用对应的减让规则,其余关联情节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调整量刑,不得重复适用两种从宽规则。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一旦犯罪行为因为某种原因停止下来形成终局状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其他停止形态。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看似同时存在未遂和中止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行为已经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未遂的终局状态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例如行为人捅刺被害人后以为对方已经死亡遂离开现。胄∈焙蟪鲇诶⒕畏祷叵殖∽急甘┚,却发现被害人已经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离开现场时已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故意杀人未遂的终局状态,后续返回施救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在未遂犯的减让幅度基础上,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适当增加减让比例,不得适用中止犯的减让规则。另一类是犯罪行为尚未形成终局状态,行为人同时存在意志以外的阻碍因素和主动放弃的意图时,应当根据“弗兰克公式”判断核心停顿原因,若行为人是在完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即便存在轻微的外部阻碍,也应当认定为中止,适用中止犯的减让规则;若外部阻碍已经达到足以让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即便行为人表面上主动放弃,也应当认定为未遂,适用未遂犯的减让规则。该适用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π宰鞒鑫ㄒ、准确的评价,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维护司法适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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