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同案犯在逃已到案人员能否先单独审判
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已到案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单独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在逃的,对在案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先行审判。”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源于刑事诉讼的及时裁判原则与权责清晰原则,一方面避免因部分同案犯长期在逃导致已到案人员的诉讼状态无限期拖延,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等侵犯已到案人员人身权利的情形,同时也能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避免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无法填补的状态。先行审判的适用需要严格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已到案人员参与犯罪,但无法查清具体参与程度、涉案金额、地位作用等核心定罪量刑事实,需要等待在逃同案犯归案后才能核实的,则不能先行审判,应当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作出相应处理,侦查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先行审判作出的判决效力仅及于已到案人员,在逃同案犯归案后另行审理,若后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已决人员定罪量刑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不会因为先行判决的既判力阻碍后续事实的依法认定。
先行审判的证据采信仍然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规则,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需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共同犯罪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的特殊情况,证据采信还需符合三项特殊要求:一是对在逃同案犯此前作出的供述笔录,仅在同时满足“取得程序合法、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三个条件时,才能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但不得仅凭在逃同案犯的孤证供述认定已到案人员的犯罪事实。二是对于涉及主从犯认定、责任划分等内容的事实,若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区分已到案人员与在逃人员的地位作用,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已到案人员的责任层级,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三是要充分保障已到案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若被告人对在逃同案犯的供述提出合理异议且有相应线索支撑的,法庭应当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重新核查,必要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得直接采信存疑的言词证据。相关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在部分人员不在案的情况下,也不得降低证明标准,损害已到案人员的合法诉讼权利,该规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确保先行审判的结论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已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定免证事实范畴,原则上可以直接作为后续审理的依据,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实践中需要注意,共同犯罪案件的先行判决是在部分被告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其认定事实的范围和准确性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后续审理归案的在逃同案犯时,不能直接照搬先行判决的全部内容,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在逃人员的供述及新收集的证据与先行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的,可以直接采信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如果新证据与先行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实质性矛盾,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先行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新查明的事实对归案人员作出裁判,同时对已经生效的先行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得为了维护判决的既判力而忽视客观事实。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刑事诉讼的实质真实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使判决已经生效,只要发现确有错误就应当依法纠正,兼顾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确保所有案件当事人都能获得公平的诉讼待遇。
同案犯在逃不能成为延长已到案人员羁押期限的合法理由,已到案人员的羁押期限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不得超期羁押。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都作出了明确限制:一般情况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不超过6.5个月,一审阶段最长不超过20个月,上述期限届满仍无法办结案件的,应当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依法变更为取:蛏蠡蛘呒嗍泳幼∏恐拼胧。实践中,部分办案单位以同案犯在逃、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长羁押期限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延长情形,且需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不能以案件需要为由随意突破法定羁押期限的上限。如果存在超期羁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相关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原则,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避免出现“一押到底”“久押不决”等不合理现象,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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