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城中村改造中未登记建筑被一刀切认定违建如何救济
城中村改造中对未登记建筑采取一刀切方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权益受损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救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条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未登记建筑必须先行调查,而不能直接作出违建认定,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既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标准,同时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很多未登记建筑是基于村集体同意、当时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完善、行政机关登记流程不健全等历史原因形成的,相对人对建筑的合法性存在合理信赖,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救济路径分为三类:第一是在违建认定作出前的陈述申辩与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违建认定的不利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相对人可在该阶段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集体建房审批材料、历年航拍图、建房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建筑的合法性;第二是行政复议,相对人收到违建认定文书后,可在60日内向作出认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违法的认定结论;第三是行政诉讼,相对人可在收到违建认定文书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若认定行为确实违法,法院会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结合历史成因、建设时间、土地性质、规划符合情况等多维度因素综合判定,不得适用单一标准直接定性。从现行法律及政策依据来看,首先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前建设的农村房屋,即便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要符合当时的土地使用政策,均不得认定为违法建筑;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自住房屋,若未超出宅基地批准面积、符合当时的村镇规划要求,即便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也属于合法的历史遗留建筑,应当按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其次,认定过程中需要核查建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若建筑不属于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且未违反公共利益的,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此外,针对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用于村民自住或村集体公共服务的未登记建筑,以及因行政机关管理滞后导致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建筑,均应当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对宅基地上的历史遗留未登记建筑,要区分不同历史阶段的政策要求分类处置,不得简单将未登记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这一规定也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治要求的具体体现。
违建认定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认定行为丧失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违建认定的法定程序包括:现场勘测并形成有当事人或在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勘测记录、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全面收集与建筑合法性相关的证据、向当事人送达违建认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结合全部证据作出认定结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违建认定文书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期限。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比如未进行现场勘测直接依据航拍图作出认定、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的,均属于程序重大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依据违法的违建认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了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也会被确认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据此主张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核心价值在于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确保行政决定的公平公正,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即便事实认定正确,也不具备合法效力。
未登记建筑被错误认定为违建并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涵盖全部直接损失,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的相关裁判规则,首先可以主张房屋本身的价值损失,该损失应当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中同类合法建筑的市场评估标准计算,若征收时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应当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确保当事人能够购置同等面积、同等区位的居住房屋,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损害。其次可以主张房屋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涉案建筑属于依法经营的商用房屋,还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此外,若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造成屋内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出合理主张,此时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若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人民法院将结合当事人的主张、生活常理、相关证据材料酌情支持赔偿金额。上述赔偿标准的法理基础是财产损害的填平原则,即确保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足额弥补,同时禁止行政机关从违法行为中获利,避免出现行政机关通过错误认定违建降低征收补偿成本的情况,充分体现了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功能。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