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监视居住期间未通知家属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排除
监视居住期间未通知家属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相关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需要结合法定例外情形、违法程度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如果涉嫌:野踩缸、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暂不通知家属。除此之外,所有监视居住的执行都必须依法履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义务,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形未通知家属的,明确属于程序违法。其次,关于相关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断:如果该程序违法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且办案机关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对应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此处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主要指程序违法可能导致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存疑,或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比如办案机关虚构有碍侦查情形规避通知义务,本质上属于变相秘密羁押,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律师帮助,供述的自愿性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下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法理层面,依法通知家属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以及家属的探视权,避免强制措施的适用脱离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拒不通知家属,本质上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违反,应当承担对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首先,“有碍侦查”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范围,不允许办案机关任意扩大适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碍侦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有碍侦查”暂不通知家属的规则,仅适用于涉嫌:野踩缸、恐怖活动犯罪两类特殊罪名,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即便存在上述有碍侦查的情形,也不能作为不通知家属的合法依据。此外,“有碍侦查”属于暂时性的例外情形,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办案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得一直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办案机关超出两类特殊罪名适用不通知规则,或者虚构有碍侦查情形规避通知义务,均属于明确的程序违法,当事人及家属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法理层面,该限制性规则的核心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避免办案机关将例外情形常态化,进而架空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从制度层面压缩秘密羁押的适用空间,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除了未依法通知家属且无法补正合理解释的情形之外,还有多类情形下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供述会被直接排除,不需要考虑是否影响司法公正,也不适用补正规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办案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即使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均应当直接予以排除。其次,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身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取得的供述也应当直接排除。此外,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未依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对应的供述也应当依法排除。法理层面,上述排除规则的核心是贯彻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保障供述的自愿性,从源头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避免出现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维护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公正。
针对监视居住未依法通知家属的程序违法情形,当事人及近亲属可以通过三类法定途径主张权利。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以及应当通知家属而不通知等违法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其次,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后,当事人及辩护人可以针对该程序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排除对应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供述,办案机关应当对取证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如果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已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当事人及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法理层面,救济途径的设置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明确的维权路径,才能倒逼办案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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