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进程中,房屋征收是常见之事。而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网友咨询: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若被征收人不理解评估报告中关于房屋面积测量方式、装修价值评估标准等内容,评估机构有义务详细解答。
若经过解释说明,被征收人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那么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时,务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清晰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依旧有异议,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复核结果进行专业审核。
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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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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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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