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哪些情形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律师解答: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ㄒ唬┪廾袷滦形芰θ嘶蛘呦拗泼袷滦形芰θ嗣挥屑嗷と舜砩昵氚炖砉さ模
。ǘ)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ㄈ┥昵牍さ氖孪钍糇ㄒ导际跫、评估事项的;
。ㄋ模┑笔氯酥涠陨昵牍さ氖孪钣姓榈模
。ㄎ澹┑笔氯诵楣、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笔氯颂峁┑闹っ鞑牧喜怀浞钟治薹ú钩,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ㄆ撸┥昵牍さ氖孪畈徽媸、不合法的;
。ò耍┥昵牍さ氖孪钗ケ成缁峁碌模
。ň牛┑笔氯司芫凑展娑ㄖЦ豆し训。
律师补充: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