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一项重要的人道主义制度,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法定特殊情形,不宜收监执行时,暂时采取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
网友咨询:
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律师解答: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ㄒ唬┯醒现丶膊⌒枰M饩鸵降。“严重疾病”指病情严重、无法在监内治疗且可能危及生命,或治疗周期长、监内医疗条件无法满足的疾。ㄈ缪现卮静、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疾病等)。对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枰M饩鸵,需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需提供医院孕检证明,“哺乳”指哺乳不满1 周岁的婴儿,该情形不区分罪名轻重,仅需核实生理状态,目的是让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更好地照顾好婴儿。
。ㄈ┥畈荒茏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ι缁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同时需证明其暂予监外执行后不致再:ι缁幔ㄈ缥薇┝Ψ缸锴翱、悔罪态度良好等)。
律师补充: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将罪犯收监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后,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当重新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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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ㄈ┥畈荒茏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ι缁岬。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匦氡M饩鸵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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