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小区内高空抛物,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指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此类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咨询:
小区内高空抛物,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案件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顺位规则。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会进一步考量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具体到高空抛物场景,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预防警示义务,如开展高空抛物:π、在小区关键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二是风险防范义务,包括定期排查楼顶、阳台等区域的安全隐患,及时清理堆放的杂物;三是证据留存义务,在保障业主隐私的前提下,配备并维护好监控设备,确保能清晰记录高空抛物行为,为后续调查提供依据。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若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如定期巡查记录、监控正常运行证明、宣传活动照片等,即便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也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业主、租户、临时居住者等在损害发生时间段内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人,除了能证明自己在事发时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如一楼住户、事发时家中无人且门窗紧闭的住户等)外,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都需要对伤者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公平补偿义务,而物业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基于自身过错产生,不可随意免责。二者在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上均有本质不同。受害人可优先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向可能加害的业主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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