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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应如何认定
《刑法》明确了过失犯罪的法定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ι缁岬慕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其成立的核心前提,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法定的 “过失”。过失致人死亡中的 “过失”,法定分为两类,且有严格的认定标准,缺一不可。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核心认定标准是 “应当预见 + 因疏忽未预见”,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负有法定的预见义务,且结合自身认知能力、行为场景具备预见可能性,却因自身疏忽完全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过失,核心认定标准是 “已经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峁,却凭借自身经验、现场条件等盲目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未能阻止死亡后果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核心区分标准是什么
二者最核心的区分边界,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具备法定的“预见可能性”。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客观层面,首先要以“普通理性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为基准,判断在行为发生的特定场景下,具备正常认知水平的普通人,能否预见到行为可能引发的死亡结果。比如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轻微推搡,被害人自身患有未对外告知的严重隐性心脏。妻形辗⑿脑嗖》⒆魉劳,这种情况下,普通理性人无法预见到对方的特殊体质,也无法预见到轻微肢体接触会引发死亡结果,就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反之,行为人在居民楼高层往楼下抛掷重物,即便其声称没有想到会砸到人,普通理性人也完全能够预见到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引发他人伤亡的结果,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就应当认定为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层面,还要结合行为人的自身认知水平、职业资质、专业能力,判断其是否具备超出普通人的预见义务,专业人员的预见标准远高于普通公众。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应如何准确区分
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态度完全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绝对否定、排斥态度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完全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既不主动追求结果发生,也不反对、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具体的司法认定中,主要通过两个维度实质审查。第一,看行为人是否为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合理、积极的防范措施。第二,看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对致死风险的明确认知程度,若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致死性,行为人完全清楚该行为大概率会导致他人死亡,仍执意实施,即便其口头声称 “不想死人”,也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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