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拆迁活动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由此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当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四大类核心材料,分别是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拆迁法律关系证明材料、补偿争议及损失证明材料和程序性证明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是证明原告和被告身份的基础材料。原告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果原告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诉讼,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方面,如果是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拆迁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或者官方网站公布的单位信息。如果是民事诉讼,被告通常是拆迁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补偿争议及损失证明材料是证明原告主张的补偿数额和损失情况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类材料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房屋装修费用的发票和收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明材料、搬迁费用的票据、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凭证等。如果原告认为拆迁方的补偿标准过低,还可以提供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同地段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程序性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原告已经向拆迁方提出过补偿申请、拆迁方已经作出补偿决定或者不予答复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原则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但特定情形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因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结果,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在特定情形下,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是,拆迁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前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 “复议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 的制度。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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