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一、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实践中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其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四种法定行为类型,并且必须达到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或者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程度。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 "寻衅滋事" 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准确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主观动机不同。
从犯罪客体来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主观动机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般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特定的起因,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伤害特定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通常是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等动机;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没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特定的起因,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通过殴打他人来显示自己的威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三、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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