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村支书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一、村支书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第九十三条中有明确界定,除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支书并非当然的贪污罪主体,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已经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转变为国家公务的执行者,其行为具有国家公务性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村支书从事哪些工作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但在处理村集体内部事务时,其身份仍然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而非国家公务人员。
村支书从事的村民自治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如村办企业的经营管理、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的承包经营、集体房屋的出租等;二是村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如集体土地出租收益、集体企业利润的分配等;三是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如修建村内道路、水利设施、学校、卫生室等;四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
三、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如何划分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个人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所有的财物。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合法控制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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