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为应对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泛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而设立的重要罪名,其核心法理在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信息社会的正常秩序。
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即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次要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客观要件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哪些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动态且高度依赖于具体场景的,仅机械适用“概括+列举”方式静态类型化识别并不符合实际,故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动态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当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以及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ㄒ唬┏鍪刍蛘咛峁┬凶俟旒P畔,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ㄈ┓欠ɑ袢、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ㄋ模┓欠ɑ袢、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ㄎ澹┓欠ɑ袢、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课创锏降谌钪恋谖逑罟娑ū曜,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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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诼男兄霸鸹蛘咛峁┓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ň牛┰蚯址腹窀鋈诵畔⑹芄淌麓Ψ;蛘叨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ㄊ┢渌榻谘现氐那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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