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出借银行卡走账涉诈骗流水,一定会构成帮信罪吗?
出借银行卡走账涉及诈骗流水,并不必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对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判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杜绝客观归罪。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帮信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三是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出借银行卡涉及诈骗流水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首先最常见的出罪情形是主观不具备明知,比如出借人是被亲属、朋友以“收生意周转款”“走劳务报酬”“刷电商店铺流水”等理由欺骗出借银行卡,全程不知道银行卡会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不合理的高额报酬,这种情况下因缺乏主观犯罪故意,自然不构成帮信罪。其次是情节未达到严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帮助三个以上对象、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等多种情形,如果出借的银行卡仅涉及少量诈骗流水,比如涉诈资金不足三万元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未达到入罪标准。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对这类行为审慎入罪,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借银行卡没有获利、确属被蒙骗的,一般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影响帮信罪的主观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只要求达到概括明知的程度,不需要行为人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具体实施方式、上游犯罪分子的身份等细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就符合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跑分”本身已经是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违法活动代称,指的就是通过银行卡、支付账户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若出借人在知晓对方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跑分”的前提下仍然出借,就已经满足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即便上游资金是诈骗、赌博、传销等任何类型的网络犯罪所得,都不影响帮信罪的成立。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跑分”的性质存在认知错误,比如对方虚构“跑分”是电商平台刷销量走账、短视频平台刷礼物返现等合法经营活动,并且向行为人出示了虚假的电商店铺后台、合作协议等材料,足以让普通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则可以排除主观明知的认定。相关认定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帮信罪本质上是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设置该罪名的初衷就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黑灰产链条,降低司法机关的证明成本,如果要求必须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才能定罪,显然不符合该罪名的立法目的。根据前述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存在“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情形,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
是否获利并不是帮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便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利益,只要符合帮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帮信罪的条文表述中,并未将“以牟利为目的”设定为入罪前提,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仅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而非唯一的入罪标准。也就是说,即便出借人没有拿到任何报酬,只要其行为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银行卡内流入的涉诈资金超过三万元且无法退还、先后出借银行卡给三个以上不同的人员使用、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的诈骗资金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都可以认定为帮信罪。比如实践中不少案例是行为人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出借银行卡,没有索要任何好处,但银行卡最终被用于转移上百万元的诈骗资金,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获利,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没有获利的情节会在量刑阶段予以充分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帮信罪不起诉指导案例,对于仅出借一次银行卡、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流水刚达入罪标准、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认定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帮信罪侵犯的法益是信息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上游网络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行为人是否获利并不会对上述法益的侵害程度产生本质影响,获利与否只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量刑情节,而非决定罪与非罪的构成要件。
两种行为在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推定、量刑轻重上都存在明显区别,部分情况下甚至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认定。首先是主观明知的推定标准不同,出售银行卡的行为通常伴随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报酬,比如一张普通的储蓄卡出售价格可达数百元甚至数千元,远高于银行卡本身的办理成本,且出售银行卡时一般需要行为人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等敏感信息,普通人完全可以判断出购买方不可能将银行卡用于合法用途,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基本都会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而无偿出借银行卡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司法机关会结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借款理由、流水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具备明知,不会直接推定主观故意。其次是量刑轻重不同,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多数属于主动参与网络犯罪黑灰产链条,甚至存在多次出售、批量出售的情形,主观恶性和社会:π愿,量刑时通常会重于同等流水条件下的无偿出借行为;而无偿出借的行为人多数是碍于情面被动提供帮助,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咸跫的可以适用缓刑甚至不起诉。此外,如果出售的银行卡数量达到五张以上,还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时会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而无偿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区分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出售银行卡和无偿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社会:π源嬖诿飨圆钜,自然在认定和量刑上要作出区别对待,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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