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借银行卡给朋友走账,真的会构成帮信罪坐牢吗?
借银行卡给朋友走账不是必然构成帮信罪坐牢,但如果符合帮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构成要件来看,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实施了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三者缺一不可。 其中“明知”的认定既包括明确被告知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的直接知情,也包括司法机关根据客观情况推定的知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频繁使用隐蔽手段规避调查、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情形,都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包括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帮助三个以上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达到10万元以上、两年内因帮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关行为等。如果出借人确实对资金的违法属性不知情,比如朋友明确告知走账资金为合法的工程款、工资代发款,走账流水符合正常经营的特征,出借人也没有收取任何非正常报酬,不存在其他推定明知的情形,就不构成帮信罪。但实践中很多出借人抱着“只是借卡没参与犯罪”的侥幸心态,哪怕发现走账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来源不明等异常情况也不制止,甚至收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推定为主观明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哪怕不满足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代表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然可能适用。首先行政责任层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除此之外,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惩戒规定,一旦认定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支付结算活动,出借人会被纳入支付惩戒名单,5年内不得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惩戒期间所有的收支只能通过线下柜台办理,同时相关惩戒记录会纳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个人贷款申请、信用卡办理,甚至会影响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的政审环节。 其次是民事责任层面,如果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资金,被害人无法找到实际用卡人索赔时,有权以银行卡出借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借人对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出借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没有实际参与违法活动,但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义务,放任银行卡被用于违法活动,本身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便不构成帮信罪,也可能触发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刑事罪名,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追责,需要结合出借时长、走账规模、止损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存在统一的结论。如果出借银行卡的时间较短,走账流水尚未达到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出借人发现异:蟮谝皇奔浒炖硪锌ü沂Ф辰,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将卡内尚未转出的违法资金全额上交,且未收取任何违法所得,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Σ淮,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仅需要承担对应的行政惩戒责任即可。 如果出借银行卡的时间已经较长,走账流水已经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即便出借人及时挂失停卡、主动投案,之前的帮助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动止损、配合调查、退赃退赔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缓刑,不需要实际坐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发现资金异:,没有采取挂失、报案等止损措施,反而继续允许朋友使用银行卡,甚至帮助朋友进行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操作,那么即便出借人最初确实不知道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后续的行为也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构成明知,会直接按照帮信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且无法适用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按照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主动投案、全额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相关人员及时止损、配合调查的法律导向。
这种情况同样可能构成帮信罪,帮信罪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出借银行卡这一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信罪。其中的“支付结算帮助”并不局限于提供银行卡,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结算帮助包括提供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刷脸验证等所有为资金流转提供便利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管是出借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还是帮朋友完成支付刷脸验证,或者帮朋友把收到的资金取现后转交,只要相关资金属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违法所得,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相关资金的违法属性,且情节达到入罪标准,就会被认定为帮信罪。比如实践中常见的,明知朋友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朋友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短短一周内走账金额达到30万元,即便没有出借银行卡,也没有参与诈骗的具体实施,依然会被认定为帮信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对帮信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出借银行卡才会触发相关风险,实际上只要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支付结算便利,都可能落入帮信罪的规制范围。哪怕只是帮朋友代收一笔款项再转出,只要这笔款项属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的资金,且你对资金的违法属性存在明知,就可能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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