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遭围殴还手致对方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遭围殴还手致对方重伤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不法侵害的强度、防卫的时机、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等要素综合判断,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也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属于普通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认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项要件:一是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非主观臆想的侵害;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终止;三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四是主观条件,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主动加害对方;五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围殴属于多人共同实施的持续性不法侵害,通常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高度威胁,若是围殴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比如围殴者持棍棒、刀具等凶器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或者持续围殴已经导致被害人出现受伤昏厥的风险,此时被害人还手致对方重伤的,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围殴的强度较低,比如仅为多人徒手推搡、拍打非要害部位,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被害人还手时使用杀伤力极强的工具直接攻击对方要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结果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双方事先约定斗殴,或者被害人主动挑衅引发围殴,且在冲突过程中始终持有主动加害的故意,此时还手致对方重伤的,因不具备防卫意图,属于互殴性质,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互殴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双方均具有主动加害对方的不法意图,客观上均实施了积极的攻击行为,本质是“不正对不正”的双向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正对不正”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行为属于防卫还是互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量冲突起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冲突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如果被围殴一方已经明确放弃冲突,通过逃离现场的方式摆脱不法侵害,说明其本身不具有主动加害对方的意图,此时对方仍然持续追堵、实施攻击行为的,属于新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追打一方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还手的,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非主动加害对方,因此不会被认定为互殴。即便双方此前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甚至有过互相推搡的行为,只要一方已经明确退出冲突、逃离现。鸵馕蹲懦逋灰丫菔敝罩,另一方主动追击继续加害的,不能再以之前的冲突为由主张对方属于互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明显的“一方退出、一方追击”的情形,只要还手方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通常都会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不法侵害必须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若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仍然实施反击行为,就属于事后防卫,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免责规定。这里的不法侵害终止,通常包括几种情形:一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失去了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二是不法侵害人主动放弃侵害,比如主动求饶、停止攻击并撤离现。蝗遣环ㄇ趾Φ奈O找丫,比如被害人已经逃到安全区域,侵害人无法继续追赶。 根据前述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高度紧张、恐惧的状态下,精准判断侵害人是否完全失去侵害能力。如果围殴者只是暂时倒地,仍然有摸取凶器、呼叫同伙继续攻击的可能性,按照一般人的认知仍然存在现实的人身危险,此时防卫人继续还手的,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围殴者已经完全失去侵害能力,比如已经陷入昏厥、明确举手求饶且没有任何继续攻击的动作,防卫人仍然持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重伤的,此时主观上已经从防卫意图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鉴于侵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先准备防身工具本身不会直接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判断行为性质的核心仍然是行为人是否具备防卫意图、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为了防范可能遭遇的不法侵害,事先准备必要的防身工具,只要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为了主动实施不法侵害,就不会影响对防卫意图正当性的认定。 根据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防卫人因携带防身工具引发的冲突,要准确区分工具的用途: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工具是日常习惯,且在冲突过程中是在遭遇围殴后才拿出工具反抗,没有主动使用工具挑衅、攻击对方的,就算使用工具致对方重伤,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便是行为人准备的工具属于管制器具,也仅需要承担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不能仅因工具性质违法就直接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参与斗殴、或者主动挑衅对方引发围殴,事先准备工具就是为了在冲突中加害对方,此时即便对方先动手围殴,行为人使用工具致对方重伤的,也因不具备防卫意图,属于互殴性质,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先准备工具的情形,通常会结合冲突发生的偶然性、行为人是否主动引发冲突、工具使用的时机等要素综合判断,不会仅因事前准备工具就直接认定为具有斗殴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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