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就只能被当成违建零补偿吗?
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绝非只能被认定为违建零补偿,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征收领域的公平原则与基本法理。首先要明确,房屋无证不等于房屋违法,需要结合无证的具体成因、建造时间、土地性质、建设背景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合法性。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1990年《城市规划法》才正式确立城市规划许可制度,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才将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建设区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2008年之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即便未取得规划类证件,也不能用后续出台的法律倒推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次,很多农村宅基地上的无证房屋,是由于过去地方建房审批流程不规范导致的,村民只要经过村集体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就可建房,后续因行政部门确权工作滞后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过错不在房屋所有权人,这类房屋应当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还有部分无证房屋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比如招商引资项目中地方政府出具书面承诺允许企业先建后补手续,最终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办妥证件的,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无证建筑必须经过法定调查程序区分情况处理,直接按违建零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能获得补偿,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建加盖的房屋,以及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改正的房屋,确实会被依法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但这类情况占比极低,不能以此扩大违建认定范围。
这种行为大概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首先,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征收方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仅以没有证件就直接认定房屋属于违建,本质上属于程序违法的无效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即便房屋最终被依法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还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已经启动了复议、诉讼程序,行政机关都不能直接实施强拆,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最后,如果案涉无证房屋本身属于应当补偿的历史遗留建筑,征收方以无证为由强拆的,不仅要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还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确立的统一裁判原则。
这种说法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只是意味着建造房屋需要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依然要结合无证的具体原因判断补偿资格,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如果房屋建造时已经依法向行政机关提交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的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甚至出具了同意建设的意见,只是由于行政机关内部流程滞后、政策调整等非因当事人的原因,最终未能核发相关证件的,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建设行为合法,这类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上2008年之后建造的无证房屋,如果是村民唯一住房,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建筑面积也符合当地的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只是没有走完全部审批流程,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很多地方在征收实践中会按照合法住宅的标准予以补偿,或者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补偿,保障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避免出现群众因征收流离失所的情况。最后,即便房屋确实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任何补偿,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合法财产损失,征收方在强拆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清点、保管、移交义务导致损毁的,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有权主张对应的赔偿。同时如果房屋仅存在程序瑕疵而没有严重违反规划的,也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转为合法建筑,依法获得全额征收补偿。
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出具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建筑认定书》等文书时,第一时间不要盲目签字,也不要放任不管,应当在法定救济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的合法来源,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明、村集体同意建房的证明、行政机关出具的允许建设的承诺文件、房屋建造时间的相关证明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的违建认定。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违建认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强拆的,当事人依然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只要能够证明强拆行为主体不符、程序违法,或者强拆过程中造成了屋内合法财产的损失,都可以主张对应的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另外,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将违建认定作为逼迫当事人签署补偿协议的手段,当事人也可以在针对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中,一并要求法院对违建认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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