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能否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可以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并非唯一的、具有绝对效力的依据,是否最终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以及是否符合取:蛏、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第十七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列为评估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重要考量因素,该规定直接赋予了退赃退赔情节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法律地位。 从法理层面来看,羁押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发生社会危险,而非对未决犯的提前惩罚,因此当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降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时,就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退赃退赔行为本身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同时可以有效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降低犯罪的社会:π,若同时达成被害人谅解的,还能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此时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既不会妨害诉讼,也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 但需要明确的是,退赃退赔并不必然导致强制措施变更,若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或者存在累犯、前科劣迹、妨害诉讼前科等情形,即便完成退赃退赔,也可能因社会危险性未消除而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退赃退赔的数额、占应退赔总额的比例,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的量化判断标准,需要结合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退赃退赔的数额、比例是影响量刑幅度的重要情节,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身需要参考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悔罪表现等内容,因此退赃退赔的数额比例自然会对审查结果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全额退赃退赔的,相较于仅部分退赔的情形,更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诚意,也更能充分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获得强制措施变更的概率更高。 但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唯数额、比例论,若犯罪嫌疑人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能力有限,已经穷尽自身及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的筹措能力履行退赔义务,即便最终未能达到全额退赔的标准,只要能够体现其主动悔罪的态度,也可以作为考量因素。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有足额退赔能力,却为了获取取:蛏罄娼鱿笳餍酝嘶辜〔糠衷呖,并未真正展现悔罪态度,也未实质性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即便存在退赃退赔行为,也不会被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对于涉及养老诈骗、扶贫资金诈骗、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涉民生类的案件,退赃退赔的数额和比例权重会进一步提升,因为此类案件的退赔直接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退赔比例越高,说明社会:π缘男薷闯潭仍礁,审查时会更加倾向于作出无羁押必要的认定。
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不必然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仍需要结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的相关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围绕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陀形拊傥:ι缁岬奈O盏纫蛩亟凶酆掀拦,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仅为评估因素中的一项,不能单独作为决定依据。对于涉嫌:野踩缸、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即便其完成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能因本身法定刑较高、社会危险性极大,存在逃跑、串供或者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不符合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前科劣迹较多,或者此前有过取:蛏、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妨害诉讼的记录,即便其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也可能因为具有妨害诉讼的现实风险而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若案件存在同案犯在逃、关键证据尚未固定等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存在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风险,也不会仅因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就准予变更。从法理层面来看,被害人谅解仅代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民事矛盾得到化解,而刑事诉讼需要同时考量公共利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若仅以被害人谅解作为变更羁押的唯一依据,很可能出现“花钱买保”的不公平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会直接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其效力认定。 通常而言,主动、尽早完成的退赃退赔,相较于被动、延后的退赃退赔,效力等级更高。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甚至案发前就主动完成退赃退赔,说明其对自身行为的社会:π杂星逦现,悔罪态度更加真实可信,主观恶性更低,此时退赃退赔情节的考量权重会更高。若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机关反复释法明理、责令退缴之后,才不情愿地履行退赃退赔义务,或者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交后,为了获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临时筹措资金退赔,并未真正对自身行为产生悔悟,其退赃退赔的效力会被从严认定。 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仅口头承诺会在后续阶段退赃退赔,但在检察机关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前并未实际履行退赔义务,通常不会将该承诺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因为未兑现的承诺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真实性,也没有实际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若犯罪嫌疑人在退赃退赔后又出现反悔、索要已退赔款项的行为,反而会被认定为悔罪态度恶劣,增加羁押的必要性。从法理层面来看,退赃退赔情节的核心价值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退赃退赔的时间越早、主动性越强,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纠错意愿越强,再犯可能性越低,自然更符合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而后期为了获取取保利益被动退赔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益交换的选择,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观恶性降低,因此在审查中的效力也会相应降低。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