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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网友咨询:
执行期间和解,如何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果涉及履行义务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况,可能还会包括第三人。在签订协议前,务必确认各方主体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等。
当事人可以协商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在协议中,要清晰表述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这些关键要素的变更情况。明确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期限,精确到年、月、日甚至具体时间节点。为保障和解协议能够切实履行,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或缺。约定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协议中应包含标题,如 “执行和解协议”,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上述各项协商一致的内容,结尾处要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自然人签字并按手。ㄈ嘶蚱渌橹痈枪虏⒂煞ǘù砣嘶蚴谌ù砬┳郑┘扒┒┤掌。
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将书面和解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律师补充:
适用于执行和解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部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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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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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渌环匣指粗葱刑跫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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