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地下室无独立产权但已分摊面积公摊后能否单独出售
地下室无独立产权且已被纳入公摊面积的,不得单独出售。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各购房者对分摊的公用部分享有共有产权,开发企业不得再对该部分单独行使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已纳入公摊的地下室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公用设施范畴,所有权依法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企业在完成商品房销售后不再享有该部分的任何权利,自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出售。从法理层面来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其中共有权附随于专有权产生,不得与专有权分离单独转让、处分。已经分摊进公摊的地下室作为共有部分,其权利与整栋建筑的专有部分绑定,只能随业主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一并转移,不能脱离专有部分单独作为交易标的。 此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上市交易,此类地下室既无独立产权,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单独出售的行为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出售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利用已分摊进公摊的地下室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常见的经营方式包括将地下室改造为收费停车场、对外出租作为仓储空间、投放自动售卖设备等,由此产生的租金、场地使用费、广告费等均属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范畴。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共有部分收益的具体支配方案需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议,可以选择划入公共维修基金账户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可以选择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费,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直接分配给业主。 从物权法理来看,所有权是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完整权利,全体业主作为地下室的共有权人,自然享有对应共有部分的收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截留、侵占该部分收益的,都属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符合条件的单个业主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收益、赔偿损失。
买受人针对此类交易有权主张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无效或者撤销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出卖人擅自出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室,本身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财产的强制性规定,相关买卖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无效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照同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出卖人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地下室已纳入公摊、无独立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事实,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因订立、履行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中介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还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买受人在订立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时已经明知地下室属于公摊部分仍然购买的,那么双方对于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此时买受人主张全额利息或者惩罚性赔偿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已分摊进公摊的地下室不能作为专有部分登记在特定主体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能够办理独立不动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应当具备明确的权属界限、独立的使用价值,且符合规划审批的要求。而已纳入公摊的地下室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建设成本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所有权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本身不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排他性,不符合专有部分的登记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已纳入公摊的地下室显然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一方面其作为公用部分的规划性质已经在建设审批阶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为专有部分,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会为该类共有部分办理单独的所有权登记。 如果实践中存在部分主体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方式取得共有地下室的独立产权登记的,全体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不予更正的,业主可以提起异议登记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地下室归全体业主共有,再依据生效判决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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