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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财产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一种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网友咨询: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如何报告财产?
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ㄒ唬┦杖、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ǘ)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ㄈ┙煌ㄔ耸涔ぞ、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ㄋ模┱、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ㄎ澹┍恢葱腥说牟撇殉鲎、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律师补充: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ㄒ唬┳、出租财产的;
。ǘ)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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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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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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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嗣穹ㄔ喝衔撇ǜ娉绦蛴Φ敝战岬钠渌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ㄒ唬┦杖、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ǘ)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ㄈ┙煌ㄔ耸涔ぞ、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ㄋ模┱、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ㄎ澹┢渌Φ北ǜ娴牟撇。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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