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笥肿咚降男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笥肿咚降男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了刑法明确列举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这些货物、物品并非国家禁止进出口,而是国家允许进出口,但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例如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汽车、粮食等。而其他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那么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处罚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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