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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改时净资产折股是否缴个税

2026年09月16日 法妞问答律师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改时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结合折股的净资产来源、持股主体身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判断,并非一概需要缴纳或免征。从资产性质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时的净资产通常由三部分构成:股东原始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出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若折股的来源为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该部分转增股本的行为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折股的来源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除股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该行为本质是企业将留存收益向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收益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特殊属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还设置了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缴纳,并不免除纳税义务。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符合个税缴纳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吗?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前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绝大多数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均符合该认定标准。除此之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法理基础为量能课税原则,净资产折股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仅获得对应股份,并未产生实际现金流入,要求一次性缴纳个税会显著增加股东的现金流压力,分期缴纳政策既保障了税收征管的合规性,也兼顾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外籍自然人股东参与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净资产折股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拟挂牌新三板的股改主体属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折股获得的股份,属于股息红利分配性质的所得,可以适用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果股改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折股所得,同样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需满足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法定条件,若股改前外资比例已经低于25%,则企业不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外籍股东也无法适用上述免税政策。该规则的法理基础为税收法定原则,涉外税收优惠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经营,只有严格符合法定适用要件的主体才能享受对应优惠,不得随意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折股时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应当如何认定?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认定直接关系到后续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结合折股时的个税缴纳情况分别认定。对于折股过程中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对应的股本金额可以计入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在后续转让股权时予以扣除,具体来说,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对应的股权成本,加上股改时因折股缴纳个税对应的所得额,共同构成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对于股改时适用免税政策的股本溢价转增的部分,由于该部分本身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股东并未就该部分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不能计入持股成本,后续转让时不得作为成本扣除。如果自然人股东适用了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持股成本的认定仍然按照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不需要等到个税全部缴纳完毕再调整计税基。霉嬖虻姆ɡ砘∥扑盎∈导史⑸,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税基础的认定是相互独立的,纳税义务的分期履行不影响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成本的认定,能够有效避免后续转让环节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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